近年来,一些国家的民主化进程,如埃及、泰国、乌克兰,正在挑战着我们已经习以为常的、甚至被当做圣经的民主化理论命题,诸如公民社会是民主政治的前提和基础、中产阶级带来民主、民主有利于民族和解。
很多人习惯在“元叙事”上看民主,把一个国家的好坏都归因于民主。我们应该更专业地看待这个实在是太重要的现实问题,为此就需要以更敬业的态度去了解一个国家的历史与现实。
摩尔在《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中有一句“没有资产阶级就没有民主”,成为西方民主化理论的金科玉律。于是乎,西方民主化的经典理论就变成:经济发展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工业化催生了中产阶级,中产阶级自然要求民主。这是西方人根据自己的历史而给出的一个高度抽象和简单化、因而也是有违其自己历史的民主化教条。西方民主化历史的真相是,资产阶级革命带来了精英民主,这不用质疑,但精英民主和革命前的贵族制、寡头民主也没有多少区别,而真正民主化的到来则是1848年二月革命以后的事,最迟也是1871年巴黎公社以后的事,大众民主从此到来。也就是说,即使是欧洲的民主历史,也不是民主化教条理论所说的那么简单。因为理论的简单化,而简单化的理论必然有违历史本身,以至于就连亨廷顿这样的“先知先觉者”在《第三波》中也沿着摩尔的路线得出所谓“中产阶级带来民主”这样的命题。
而泰国的政治难题告诉我们,恰恰是城市中产阶级,构成了民主的反对力量。他们不停地搞街头集结,不推翻民选政府决不罢休。更为可笑的是,因为泰国的中产阶级占人口的30%,他们提出了极端荒谬的政治主张:70%的国会议员和官员靠任命,30%的靠选举。在泰国这样一个城乡两极的社会结构中,中产阶级成为少数,必然是人头政治的输家。因此,此中产阶级非彼中产阶级,而中产阶级的政治诉求取决于其所处的社会结构,中产阶级与民主没有必然联系。
泰国是“没有资产阶级就没有民主”的反面教材。其实泰国并不特别。大量的历史和既有的研究已经告诉我们,有财富的阶级喜好自由,自由带来财产权,而且喜欢用脚投票,即哪里环境自由、哪里能发财就到哪里去,他们特别不喜欢一人一票的靠数人头的民主政治。什么人喜欢人头政治呢?什么人喜欢平等呢?当然是下层阶级、穷人和无产者。也正因为如此,西方政治思想上的主流理论一直是压制、妖魔化作为大众权利的民主的,托克维尔说的“多数人暴政”就是讲民主弊端的可能性。但是,当西方的大众、美国的黑人有了选举权以后,又没有出现托克维尔所担心的穷人对富人的合法剥夺,原因何在?在于宪法,在于法治,在于苛刻的制度安排,使得大众即使有了民主选举权也不能实行不利于富人的政策,民主变成了穷人4年一次的“嘉年华”,富人的隐忧消失了,穷人的心灵也得到了抚慰。
我一直认为,民主在价值上是公共之善,值得也必须追求;但是,民主更是一个现实中的工具性问题即是一个政体问题,既然是政体问题,它和君主制、贵族制一样,必然存在内在的利益冲突性。原因很简单,民主是大多数人的政治,而多数人之间的利益很难一致化,而且多数人之间甚至可能存在对立性的种族或根本性物质利益的对立。因此,民主本身具有内在的张力和冲突性,这是我们必须务实地看到而不能选择性失明的,否则,正如很多历史上和现实中正在发生的故事一样,民主到来之后并不都是福祉,反而成为祸害。基于民主固有的张力和冲突性,实现民主的条件、尤其是同质性条件就不可或缺,尤其是对一个大国、一个发展中国家、一个多种族国家而言。同质性条件至少包括三点。
国家认同前提:这是连自由民主理论家达尔和林茨都反复强调的,民主只能在大家都接受的特定疆域内玩,各家各派都首先承认自己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否则民主就变成了分裂国家的工具。
基本的政治共识前提:现代国家必然是文化或观念多元化的政治生态,但应该是多元一体,即存在最基本的、大家都能接受和认同的政治价值,否则,分裂型价值之争就会通过党争而强化,进而演变为分裂型社会,难以达成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自由民主理论家萨托利如是说,除非存在政治共识,否则多党制是很危险的。
社会结构的大致平等性与同质性:亚里士多德一开始就指出了社会结构与政体的关系,即中产阶级主导型社会最为稳定,西方的民主化也基本是橄榄型社会形成以后的事。而在极化对立的社会,即贫富悬殊、教派对立的二元化社会结构之中,选举只不过是强化了社会结构的对立和冲突。在发展中国家,穷人必然居多数,有产阶级为少数,结果是有产阶级反对民主;而在教派对立的大中东,选举最终不过是强化多数派的主导权,因而选举非但不能抚平教派斗争的伤痕,甚至加剧教派分裂。
我们要反思的不仅仅是上述命题的正误,还有民主形式本身。和经济需要竞争一样,政治也需要竞争。但是,采取什么形式竞争?我们不能简单地否定竞争性选举对于西方民主的价值——尽管竞争性选举的背后其实是“党争民主”因而使得问题重重,但是这种对西方管用的工具对其他国家又是什么结局呢?对于缺少同质性条件的后发国家而言,人们向往民主,需要民主,因此学习民主效仿民主而搞“党争民主”,而党争必然以其特定的社会基础即种族、宗教、阶级为平台,结果,党争民主很有可能导致分裂型社会。鉴于此,我们提出建设全面的、多层次的协商民主制度,实在是明智的、必要的举措。但是,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作为走向“公共之善”的最佳路径,协商民主制度是一种比选举民主要求更高、实行起来更难的一种理想型制度。文/杨光斌(中国人民大学比较政治制度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