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我一直想当然地以为,美国的外交大权肯定是掌握在行政当局手中,同时国会也有一定的影响力,主要是通过立法来实现。但经过一番仔细研究,我发现远不是这样。美国的外交决策大权与其他内政的权力一样,其实也是分权的,行政当局没有绝对的控制权,国会在外交决策过程影响很大。
在中国人看来,外交事务上一般都是政府说了算,两国政府一旦签定协议,则万事大吉。而实际情况远比我们想像得复杂,我们也因此吃过不少苦头。在一些很重要和敏感的问题上,我们与美国行政当局达成协议,却发现他们承诺的事有时难以做到,因为国会不同意。可在我们看来,那是你们内部的事情,不该我们操心。可实际情况是,在与与美国打交道时,如果你只与行政当局打交道,远远不够,你必须还要同时与国会参众两院500多个议员打交道,不然的话,在某项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时,就会突然杀出个程咬金,叫你左右为难,叫苦不迭。
当然,美国外交决策的提议和执行主要是在行政和司法当局的身上,但对外交决策有一定影响的还有不少角色,比如司法当局、利益集团、智库、媒体以及一些普通公众,他们都有可能在某一项外交政策的中发挥作用。
首先,我们需要看一下美国的宪法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外交政策,美国宪法有以下一些相关规定。一是对外宣战权通常由国会决定,行政当局对外签署国际条约、制定关税和贸易条款等事项须经国会批准。总统任免驻外大使须经参议院批准。
换句话说,宪法将外交决策权既赋予了总统,也同样分了不少给国会。至于在具体问题上怎么做,有时需要就事论事。就某一外交政策,谁先提出,谁来执行,双方都可以发挥作用,并可以在不同阶段发挥不同的作用。正如一位美国专家指出的那样,美国国父们在做出这项设计时,“直接导致在制定外交政策时争斗”(invitation to struggle for the privilege of directing U.S. foreign policy)。因此,美国的外交决策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充满斗争与妥协的产物。
从历史上看,美国总统在外交政策上有以下权利:对国外突发事件进行回应,就国际问题提出立法建议,谈判签署国际协议,阐述政策主张,提出政策执行和采取一些独立行动等。
国会则有以下权利:提出立法决议案和政策主张,提出法律规定,施加法律影响,提出司法限制或拒绝拨款,提出非正式建议,行使国会监督等。
因此,美国的外交政策从实质上看是始终处于一个动态的变化中,即在一种不断的摇摆中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当然,外交决策的根源肯定是在国内。不管是白宫还是国会,在制定和执行某项外交政策时,另一方都有能力去影响或改变这项政策。
比较而言,美国外交政策的制定有几个较为显著且与其他国家不尽相同的特点:
一是美国外交政策并不是产生在一个真空状态下,而是由一个大的战略主导。比如冷战期间,时任美驻苏联使馆代办的乔治·凯南率先提出对苏“遏制”政策,“遏制”成为主导整个冷战过程的大战略。同时,美国在制定和执行外交政策时往往涉及方方面面,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二是外交决策过程不仅漫长,而且十分复杂,有时很难搞清楚到底是谁首先提出政策,或是谁改变了某项政策。仔细研究一下美国的一些重大外交政策,我们会发现,行政和立法当局经常就某一政策频繁互动,施加影响,在大多数时候已很难找到这一政策的源头。
三是白宫与国会对外交政策影响和作用的大小,往往因人而异,而且与总统和一些重量级国会议员的个性等因素相关。有美国学者研究发现,在不同历史阶段,总统和国会对外交政策的控制力相对有所不同。举例而言,在建国初期的1789-1829年间,在外交政策上总统处于强势地位,而1829年至1898年长达70年的时间里,国会在外交上占据上风。从1898年到两次世界大战后的阶段,又是总统主导了外交决策。从越战开始到1973年结束,国会恢复了强势地位。在里根和老布什执政期间,总统外交决策权明显上升,并在1991年的“沙漠风暴”时达到顶点。
简言之,在处于紧急状态时比如进行对外战争时,显然是总统大权在握,国难当头,形势所迫,国会不再刁难。但在非紧急状态时,往往就要看总统的个性和一些重要国会议员的态度了。
另一个误区时,不少人认为,在外交政策上肯定是美国的行政当局首先提出建议,国会通常只是扮演一个次要的角色。这种看法其实并不确切。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和战后,一些国会议员率先提出一些重要外交立法议案,对美外交政策走向具有重要影响。比如1943年,国会取消歧视中国人法案,同年,富布莱特决议案呼吁美国积极参加国际组织,1958年,MONRONEY决议案提出建立“国际发展协会”(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1961年国会通过的“对外援助法案”(FOREIGN AID ACT)等。
到底由谁来对外宣战,一直是白宫和国会争论的焦点。1973年,美国国会两院一致通过“战争授权法案”(WAR POWER ACT),并以三分之二多数驳回了尼克松总统的否决。该法案规定,总统在向国外派遣军队前必须与国会沟通,并在派兵后24小时内向国会汇报。如果总统出于形势紧急而运用武力,在没有得到国会授权的情况下,总统须在90天内停止军事行动并撤军。这项法案有许多模糊之处,因此有的美国总统往往在派兵问题上自行决定,不理会国会。克林顿总统在科索沃问题上使用北约空军即是一例,虽然违反了国会的规定,但没有人追究此事。
美国外交大权的分权体制,导致美国国会对外交政策的影响力要远强于其它国家的议会。原则上讲,总统提出外交政策建议(INITIATE),国会具有处置(DISPOSE)的能力,可就某一项外交政策的实施给予拨款或拒绝。历史经验表明,到底谁在外交政策上说了算,虽然在本质上是一种分权,但在多数时候外交权力的天秤倒向总统一边。